坚果巨头走私案现“主体疑云”:货代公司因“无人到场”免遭处罚

热点2024-04-28 19:19:30357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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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来源:中国企业报

  当前波诡云谲的因无外贸阵地上,货代中介该如何更加合规?常见的场免代持、隐名架构下,主体疑云企业的坚果巨涉罪责任,该如何确定?过往长期合规、走私遭处税收贡献突出的案现经营主体,在出现犯罪问题后又该如何与“保护民企”政策相结合?

  这些企业高度关注的货代问题,或许可以从近期一起走私案中得到启发——国内坚果贸易头部企业因“以生报熟”,公司导致货主及货代公司均被认定构成走私犯罪,因无但庭审中,谁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主体、谁是真实的股东等主体问题,成为重要诉辩焦点。

  据一审判决书,连云港汉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汉舞公司”),被认定与货主公司通谋,构成单位犯罪,其实际负责人刘淑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,而“没有诉讼代表人出庭”的汉舞公司,并未出现在最终判项中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该案中货主为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鸿滨公司”),系国内坚果贸易头部企业,而另一被判企业江苏东大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东大公司”)则系其关联企业,两公司均系地方纳税巨头,更多个知名坚果品牌的重要供应商。

  也因此,该案中鸿滨公司、东大公司的股东构成,与走私行为之间的关系,倍受业界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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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货代公司“无人”出庭

  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鸿滨公司,被媒体誉为“坚果之王”,更是其所在地江苏沭阳的纳税大户。东大公司则由鸿滨公司股东参股,于2019年在连云港保税区投产的食品进口企业。

  早前,国外进口来的坚果生料,经由连云港运往沭阳,在鸿滨公司加工为熟品。东大公司投产后,坚果生料即不再需要运出保税区,在区内就可以加工,更加便捷。

  但东大公司仅3个月后,即2020年1月初,新冠疫情爆发。而据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,走私行为恰发生在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。

  东大公司被指控采取“以生报熟”的方式走私:即未经加工或仅简单加工,便将保税区内存放的坚果生料运出,并向海关报关为熟料。当时,在多轮加征关税后,坚果生料的关税60%左右,而熟料仅为15%左右。

  从判决书来看,该走私行为与疫情爆发初期的市场状况直接相关:熟坚果严重滞销,几乎没有成交量,而生料虽然价格暴跌,但市场上仍有购买者。这是走私案重要的利益驱动因素。

  但究竟是谁提议、设计、指挥具体走私行为,在庭审中却有不同说法。货主方被告人黄卫军在庭上表示:“刘淑玲在走私过程中责任最大,东大公司‘报熟出生’最开始是刘淑玲的主意。”

  公开信息显示,刘淑玲实际控制的汉舞公司,案发前还是保税区查验场站的经营主体。

  “刘淑玲就说她哥哥在海关,海关保税区里面在建的查验平台也是她公司的……海关要查什么货,刘淑玲从系统里能提前知道……”黄卫军在笔录中称,“刘淑玲告诉具体操作的人,把熟料放在什么地方,比如让放在车厢外侧,或者干脆放在副驾驶座上,这样竟然也能通过查验。”

  “本院认为,被告单位鸿滨公司、东大公司通谋,伙同汉舞代理公司通过伪报手段……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系单位犯罪”,一审判决指出了汉舞公司,在走私行为中的角色,但判决书随后写道:“汉舞代理公司没有诉讼代表人,公诉机关未予指控,本案不予处理”。

  但至少有8名来自汉舞公司的员工,作为本案证人,明确记载在判决书中。而汉舞公司至今仍在运行,并未消失。

 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,对于法院以没有诉讼代表人为由,未将单位列为被告表示迷惑。其中一位律师称:“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,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337条,如果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,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,可以拘传其到庭。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,或者下落不明的,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。如果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,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。总之,不可能因为没有诉讼代表人,就不处罚被告单位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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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走私“老板去哪了?”

  庭审中被质证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,本案第二被告人黄卫军,曾多次向本案第一被告人林长节提及想要“走小路”,而林长节每次都明确拒绝,并直接称“有命挣、没命花”、“我怎么说你都听不进去,(搞)一点跟两点没区别”。

  但一审判决中,林长节被以主犯判处12年6个月有期徒刑,而庭审中,林长节称自己直到2020年5月后才知道走私一事,且从未谋划、指使此事。同时,家属和律师均称,2020年疫情爆发后,因母亲病重并于4月病逝,林长节始终陪伴,期间公司具体事务又黄卫军负责。

  “这一点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,也可以通过林长节与公司众人的微信记录等证实,他在这一阶段对走私是不知情的。”辩护方在庭上认为,案发时间是2020年1月至7月,林长节的过错在于2020年5月知晓走私后,未进行阻止,但绝非提议者、主使者。

  庭审中,争议较大的一个点,涉及鸿滨公司、东大公司的股东究竟是谁?黄卫军一方认为,自己并非股东。但提交法庭的聊天记录显示,黄卫军曾多次劝说,希望林长节与港商张正(化名)合作:“我股份让给他,你再重新分配股份。”辩方因此认为,黄卫军在鸿滨公司拥有股份。

  除了双方明确黄卫军借给天津鸿滨公司的500万元借款债转股外,提交一审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也显示,黄卫军还通过亲戚、前妻、孩子、女友,转入公司500万元,作为东大公司的注册资金,其实际入股资金为1000万元。

  但黄卫军辩称,上述钱款系借贷往来资金,并非入股。对此,法官问黄卫军薪酬如何领取?黄卫军先说是现金,但又说是银行转账,并且对于年薪、月薪的具体金额也未能给出确定答案。

  “如果黄卫军不是股东,他又不领取薪酬,在公司做公益吗?”一位鸿滨公司人士称。

  庭上的另一个细节是,律师引述东大公司一名生产车间的中层、林长节外甥的回忆称,2020年三四月间,其在接到黄卫军要求将白糖夹带走私的提议后,明确表示拒绝,担心被舅舅林长节知晓,黄卫军随即说“我们不让你舅知道不就行了”,以此证明黄卫军故意瞒着林长节做事。

  尽管辩方出具了上述黄卫军有股份的微信聊记录和银行流水,但法院并未认可。因此指控中,黄卫军的走私行为被认为是林长节指使,林长节因此被列为第一被告人。

  最终,刘淑玲被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,而她的公司,则因“没有诉讼代表人”未被惩处。而列为被告的鸿滨公司和东大公司,分别被处罚金3500万元和2800万元。

  目前,林长节、黄卫军和刘淑玲均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责任编辑:冯体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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